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福建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在更高的起点上推进高等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高等教育事业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决定"十二五"期间组织实施高校百名领军人才资助计划、千名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和百名领导干部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三项计划")。现将《福建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三项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
“三项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在更高的起点上推进高等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高等教育事业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党管人才、以人为本、分类指导、重点突破的原则,实施项目带动,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力度,优化人才结构,培养造就一支富有竞争力的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为建设高水平大学,实现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通过实施高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三项计划”,形成定位明确、层次清晰、相互衔接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支持体系,力争在新增两院院士、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获得国家重大科技奖项,以及服务海西产业发展和协同创新、产学研融合等方面取得新的重大突破,集聚一批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领军人才,培养一大批具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学科(专业)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打造一批管理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高级管理人才,带动高校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提高高校学科建设水平、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三、主要内容
高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三项计划”包括三个层面的人才培养与支持体系。
第一层面:着眼于吸引、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领军人才,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重点实施“百名领军人才资助计划”。
第二层面:着眼于培养、支持一大批学术基础扎实、具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学科(专业)带头人,带动高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重点实施“千名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
第三层面:着眼于打造一批具有战略思维和国际视野、管理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高级管理人才,全面提升高校领导办学治校能力,提高高校办学水平,重点实施“百名领导干部能力提升计划”。
(一)百名领军人才资助计划。重点资助50名海内外引进的领军人才和50名取得突出成绩的我省高校现有高端人才。
每年资助10名从海内外引进的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学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带动我省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社会发展的领军人才。引进领军人才重点考虑我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传统优势特色产业的发展和高校学科建设、提升办学水平的需要。国内引进的资助对象主要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和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国家三大奖)获得者,以及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领军人才。
列入本资助计划的引进领军人才,根据不同的业绩和贡献,由省财政提供60-300万元的一次性工作经费;同时,给予每人每年生活津贴10-20万元,连续发放3年。在住房和子女就学等方面,参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每年资助10名我省高校入选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三大奖或在哲学社会科学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现有高端人才,由省财政按上述引进领军人才的相应资助标准提供工作经费。
列入本计划的部属高校领军人才,其工作经费和生活津贴由省里和所在高校各负责50%。
本计划是我省高校领军人才专项支持计划,鼓励支持资助人选申报各类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并享受有关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和待遇。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计划”和“闽江学者”特聘教授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有关政策和待遇。
(二)千名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重点选派200名本科高校优秀学科带头人和100名高职院校优秀专业带头人赴海外访学研修,选派700名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知名高校研修学习。
每年选派40名本科高校优秀学科带头人到国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优势学科和专业作高端访问学者1年,重点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能够参与国际合作研究、熟悉国际规则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研修人选围绕高水平大学建设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与发展需要,从我省高校优势学科中具有领军人才发展潜力、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建树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中遴选产生。
每年选派20名高职院校优秀专业带头人到海外应用性学科或职业教育较突出的知名高等院校、研究开发中心、大型企业研修学习1年,打造一支在国内高职教育领域中有重要影响的专业带头人队伍,在推进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设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教学团队,开展企业技术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研修人选从我省软件业、制造业、汽车业、电子通讯业、建筑业、物流业、护理业、旅游业、商贸业、现代农业和文化产业等产业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培养专业中遴选产生。
每年选派150名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985”、“211”工程建设高校、国家级示范性高职院校、重点研究机构或大型企业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教学研究1年,提升中青年骨干教师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教学科研水平,促进中青年骨干教师的成长。
(三)百名领导干部能力提升计划。组织培训200名高校领导干部,其中50-100名赴境外一流大学学习深造,100-150名到国内高水平大学学习培训。
每年选派10-20名对高等教育有较深研究、在高校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高校领导干部赴美国、新加坡和香港等境外一流大学学习2-3个月,培养造就一批具有战略思维和国际视野、能够把握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和参与高等教育国际交流合作、熟悉现代大学管理制度的高校高级管理人才。
每年组织20-30名高校领导干部依托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等高水平大学和有关培训机构进行为期1个月的培训,进一步加强高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提高高校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办学治校能力。培训采取国内集中学习和国外短期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高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三项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三项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教育厅人事处。各高校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统一部署,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指导思想,切实把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放在事关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战略位置,确定具体工作部门,组织制定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引才用才工作。同时,要根据本校实际制定“三项计划”配套管理办法,确保“三项计划”能够顺利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和作用。
(二)加大经费投入。省财政设立专项经费用于“三项计划”的组织实施,确保“三项计划”各项资助经费的落实。高校要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提高学校发展性投入中用于人才队伍建设的经费比例,并设立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省重点建设高校要提高重点建设项目经费中用于人才队伍建设的比例,增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高端人才培养与引进工作的力度,切实落实“三项计划”的各项配套经费。
(三)完善人才引进机制和培养模式。高校要积极探索各种人才引进模式,特别是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等模式。要充分发挥同行专家在人才学术评价中的作用,建立科学的引进人才资格审核和学术水平认定机制,做到按需引才、引入真才。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在事业发展中造就领军人才,培养青年学术骨干。要创造有利于人才干事创业的环境,增强人才吸引力,鼓励年轻人脱颖而出。
(四)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高校要统筹规划,整合各种资源,加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创新平台建设,为“三项计划”人选提供良好的创新平台和工作条件。要建立“三项计划”高端人才档案,全面掌握高端人才的动态信息,及时解决高端人才在住房、子女就学、配偶安置、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人才安居乐业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和服务。
(五)加强管理考核。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联合制定“三项计划”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明确“三项计划”人才工作经费和研修培训经费的支出范围、标准和使用方向。“三项计划”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高校要建立人才目标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三项计划”资助人选的管理,对资助人选做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大力表彰和奖励。对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的入选人员,由所在高校提出意见、经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审核,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取消其享受的相关资助和待遇。同时,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将联合对“三项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各校人才工作开展情况的重要评价指标,纳入高校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
附件:1.福建省高等学校百名领军人才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2.福建省高等学校千名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3.福建省高等学校百名领导干部能力提升计划实施办法
附件1 福建省高等学校百名领军人才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12月修订,见本手册《福建省高等学校百名领军人才资助计划实施办法(修订)》(闽教人〔2012〕103号)。
福建省高等学校千名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提升高校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三项计划”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建设高水平大学、推进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与发展需要,“十二五”期间选派1000名高等学校优秀学科(专业)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分别到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和大型企业进行访学研修,重点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能够参与国际合作研究、熟悉国际规则的优秀学科带头人和专业带头人,建设一支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队伍。
第三条 根据不同培养目标,本计划分为“本科高校优秀学科带头人海外高端访问学者项目”、“高职院校优秀专业带头人海外素质提升项目”和“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成长项目”三个子项目,资助名额分别为200名、100名和700名。
第四条 本计划以地方高校为主,部属高校培养名额不超过20%。
第二章 选派条件
第五条 “本科高校优秀学科带头人海外高端访问学者项目”选派人员条件:
(一)50周岁以下,身心健康,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外语水平(业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位和职称要求);
(二)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三)是我省本科高校优势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建树和影响。
第六条 “高职院校优秀专业带头人海外素质提升项目” 选派人员条件:
(一)50周岁以下,身心健康,具有硕士学位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好的外语基础(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学位和职称要求);
(二)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和服务企业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是我省高职院校重点建设专业或精品专业带头人。
第七条 “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成长项目”选派人员条件:
(一)4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一定科研实力与发展潜力的学科(专业)骨干教师。
第三章 接收单位与研修时间
第八条 本科高校优秀学科带头人海外高端访问学者项目的接收单位,原则上应是对口访学专业排名世界前100名的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
第九条 高职院校优秀专业带头人海外素质提升项目的接收单位,原则上应是对口访学专业职业教育有特色和优势的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研究开发中心或知名企业。
第十条 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成长项目的接收单位,原则上应是国内“985”、“211”工程建设高校、国家级示范高职院校、重点研究机构或大型企业。
第十一条 本计划资助的研修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年。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申请书》,根据自己的专业方向和研究专长,结合承担的研究课题制定研修期间的研究学习计划,并与海外或国内高校、研究机构或大型企业达成初步研修学习意向。
第十三条 高校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申报名额,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结合本校实际进行遴选、推荐。推荐人选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向省教育厅申报。
第十四条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荐选派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开发基地等创新平台的团队核心成员,国家和省各类人才工程计划的入选人员,以及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的紧缺专业带头人。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根据不同的计划项目组织成立有关专家组,负责对各校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资助人员名单。
第十六条 专家组提出的建议资助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审核、公布正式资助人员名单。
第五章 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入选本计划的人选由省里拨给专项研修经费,主要用于研修期间的培训学习、科学研究和食宿交通等。
第十八条 每个项目资助标准和具体支出范围、标准和使用方向等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六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获资助者应于省教育厅批准当年或第二年按计划实施研修任务。
第二十条 研修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获资助者应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研修总结报告》,经所在高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适时对各校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安排学校下一年度培养名额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凡在“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著及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the Training Program of FuJian Excellent Talents i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 FETU”)。
第二十四条 对入选“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但因故未能履行计划的,资助人选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由省教育厅决定终止或撤销资助。未开支部分的经费作为下一年度的资助经费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有关高校应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过程管理,严格考核,并为获资助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与学习条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福建省高等学校百名领导干部能力提升计划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提升高校领导干部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提高高校办学水平,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三项计划”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二五”期间组织培训200名高校领导干部,其中50-100名赴境外一流大学学习深造,培养造就一批具有战略思维和国际视野、能够把握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和参与高等教育国际交流合作,熟悉现代大学管理制度的高校高级管理人才;100-150名到国内高水平大学集中培训,进一步加强高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提高高校领导干部理论水平和办学治校能力。
第三条 培训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发展,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培训对象为我省高校在职校级党政领导干部,重点是55周岁以下的校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五条 赴境外学习深造的学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对高等教育有较深研究、在高校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三)具有一定的英语基础;
(四)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55周岁以下。
第三章 培训任务与内容
第六条 每年选派10-20名学员赴境外一流大学学习深造;每年举办一期国内高级研修班,学员30名左右。
第七条 境外深造以学习借鉴世界著名大学的成功办学经验和管理方法为主要内容,重点学习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大学组织结构与运行机制、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模式与质量评估体系、教学与科研的组织管理、创新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师资队伍建设和大学可持续发展规划等。
第八条 国内高级研修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为主要内容,重点学习政治理论、现代高等教育管理理论与实践、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心理健康和廉政建设,以及国际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等。
第四章 培训形式与时间
第九条 境外学习深造以赴美国、新加坡和香港等一流大学为主,采取课程研修、专家讲座、参观考察、撰写论文等形式,培训时间2-3个月。
第十条 国内高级研修班主要依托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等单位举办,采取专题讲座、案例研讨、实地考察、撰写论文等形式进行,国内集中培训20天,国外短期考察10-12天。
第五章 培训经费
第十一条 本计划由省财政专项经费予以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根据办班时间、地点、内容和参训人数确定。
第十二条 本计划资助的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国内外培训研修所需的培训费、资料费、食宿费和交通费。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参训学员应按时参加学习培训,认真完成各项学习培训任务,不得无故缺席请假。学员出勤率作为评价学业成绩的指标之一。
第十四条 赴境外学习深造的,应在学习结束后两个月内,提交学习总结和学习期间的研究论文;参加国内高级研修的,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应提交不少于5000字的学习总结。未提交学习总结、研究论文的,视为未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组织学员对学习成果和收获进行交流,并对学习培训成效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遴选一批优秀学习成果,编印出版《福建省高校领导干部优秀管理论文集》。
第十七条 培训学习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学习成绩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赴境外学习培训、考察,应严格遵守境外培训有关规定,严禁借培训名义变相公费出国旅游。
第十九条 参训学员应将培训学习成果应用到高校管理工作实践中,努力做到学以致用,提高学习成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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