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教育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属中小学、幼儿园:
为贯彻省委九届十四次全会精神,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闽委人才〔2015〕4号)、《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闽委人才〔2015〕5号)、《福建省深化闽台人才交流合作行动计划(2015-2018年)》(闽委人才〔2015〕6号)、《福建省加强引才工作行动计划(2015-2018年)》(闽委人才〔2015〕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高层次人才子女在当地中小学、幼儿园就学工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机制,努力解决其后顾之忧。
二、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在闽工作入选的国家人才(科技)计划、省级人才计划的人才,及经确认的A、B、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具体包括:(1)国家人才(科技)计划入选者,含我国“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人选,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百千万工程”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首席专家,973计划、983计划的首席科学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含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省引才“百人计划”)、福建省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人选、杰出科技人才、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海西创业英才;(3)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B、C三类)、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下列有效证书或入选文件之一确认高层次人才的身份:
1.国家、省级人才(科技)计划入选证书(通知书)或文件。
2.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入选证书,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放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证》(A、B、C三类)、《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证》(B类,台湾)。
3.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高层次人才入选文件。
以上有效证书或入选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省或设区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四、国家人才(科技)计划入选者、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类和B类)、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的子女入园或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可按本人意愿,选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优质公办幼儿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C类)、福建省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人选、杰出科技人才、海西创业英才的子女入园或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其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公办幼儿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五、高层次人才办理子女入(转)学手续时,须持确认高层次人才身份的有效证书或入选文件、工作单位证明、身份证、亲子关系证明及子女入(转)学相关材料(户口本、居住证明、有关学籍材料等),到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规定,安排其子女就读。相关公办幼儿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
六、高层次人才子女在设区市范围内申请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照顾就读的机会分别只有一次。已安排入学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按当地“小升初”方案和中考中招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普通高中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需要转学的,按“同级互转”原则妥善安排。
七、持有《福建省人才居住证》的海外人才和持有《外国专家证》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初中学校就读未满3年,报名参加中考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可以适当照顾。
八、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以根据本文件精神和省、市两级人才计划,按“属地管理、严格规范、优化服务”的原则,研究制定当地高层次人才(含按《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具体政策,报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备案后执行。
九、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落实好政策,加强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的个人和部门、学校(单位),将严肃查处并进行全省通报。省教育厅监督举报电话:0591-87853491。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也要公布当地投诉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此前下发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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