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6〕21号) 精神,为做好我省引进人才生活津贴与住房补贴发放衔接工作,增强引进人才工作实效性,激发广大人才来闽创新创造创业的积极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与标准
(一)依据当年度《福建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引进到我省工作的人才,其引进人才身份确认和到岗工作时间均在2016年9月9日(含当日)之后的,其生活津贴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执行,发满5年;对省属核拨、核补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省级财政按引进时所确定的职称,给予正高职称人员每人18万元、副高职称人员或博士每人14万元住房补贴(即引进人才住房补助,下同),分5年发放。引进人才引进工作时间不满5年离开单位的,根据其实际引进工作时间按比例折算发放住房补贴(不满1年的不予发放,满1年以上的按实际工作月份发放)。用人单位也按此标准给予引进人才住房补贴。
2016年9月9日之前依据当年度《福建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引进到我省工作的人才,至2016年9月9日引进时间不满5年的,从2016年9月9日起按上述新标准发放生活津贴和住房补贴。
(二)对核拨、核补事业单位引进的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人才,以及认定为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A、B两类人员,符合当年度《福建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条件的,可以同等享受上述生活津贴与住房补贴。
(三)其他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仍按闽委发〔2000〕10号、闽人发〔20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发放办法
(一)省直单位、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引进人才的确认工作由省人社厅负责,其他设区市人社局和中央驻闽单位自行负责引进人才的确认工作。
(二)省直单位申报引进人才生活津贴,需在办妥引进确认手续后的3个月内,将引进人才报到工作时的工资、行政转移介绍信、聘用合同、引进批复(均复印件)及引进人才花名册和全职(或入编)证明,报省人社厅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三)引进人才生活津贴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生活津贴按同级政府财政先发放后拨补的办法实施。
(四)住房补贴从引进当年起,每满1年发放一次。引进人才凭住房补贴申领表、人社部门的引进批复和学历职称相关材料申请住房补贴。
三、经费支出
(一)省直单位引进人才生活津贴由省级财政从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及工作经费补助专项经费中安排。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生活津贴由省级财政全额拨补,住房补贴执行当地相关规定。
(二)中央驻闽单位和其他设区市引进人才生活津贴和住房补贴由该单位或同级财政自行承担。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生活津贴和住房补贴,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其支出作为工资项目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税前扣除。
四、发放管理
(一)引进人才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之间流动的,由接受地人社部门依原引进手续和调动批文,改按新工作地标准享受同类人员的生活津贴,并向省人社厅进行报备。
(二)引进人才在享受生活津贴、住房补贴期间改任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工作关系变动出省、出国定居或解聘、辞职、去世,以及受党纪、政纪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各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从引进人才出现上述情况的次月起停发生活津贴和住房补贴。
(三)省直单位、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引进人才生活津贴的发放工作由省人社厅实施统一管理。中央驻闽单位和其他设区市对引进人才的材料审核、生活津贴的发放等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实施有效管理。
(四)省属核拨、核补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补贴(住房补助)经费支出和发放管理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下发后,闽人发〔2005〕208号文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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